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010.10.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的管理,规范培训教育,严格考核考试,确保培训质量,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粤建市〔2010〕2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范围内所有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建筑企业担负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全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的培训考核、证书核发和证书管理工作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全面负责,会同各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的培训考核工作,接受当地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成立“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编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审委员会)。编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对编审委员会负责。
编审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1、选定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的培训教材;
2、编制《教学培训大纲》、《教学考核大纲》,审定《教学讲义》;
3、审定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考核试题库试题;
4、制定《教学管理规定》、《考试管理规定》、《证书管理规定》等工作制度;
5、审定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库成员及培训机构(培训点);
6、对各地开展的相关培训考核工作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的培训教材、《教学培训大纲》、《教学考核大纲》、《教学讲义》、考核试题、培训师资库的专(兼)职教师、培训机构(培训点)均应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建立、管理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教学师资库。担任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教师必须是师资库成员。
师资库成员应从大专院校、各专业技术学校的专业教师中以及从省属,广州、深圳等市属大型建筑企业集团的高职称技术管理人员中选聘。
师资库成员须参加 “授课教师短训班”培训,经编审委员会审定后,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列入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库。
师资库成员的信息在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七条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培训点)由各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及省属,广州、深圳等市属大型建筑企业集团推荐,经编审委员会审定后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各培训机构(培训点)必须具有建设类二级、三级培训资质及相关收费许可批准文件;具有良好的教学场所、完备的教学设备设施、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管理制度。
第八条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坚持考、培分离,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
参与考核命题、考务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核相关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编审委员会审定的培训机构(培训点)按照《教学培训大纲》、《教学管理规定》的要求,统一教材,统一学时,制订教学培训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继续教育考核工作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按照《教学考核大纲》、《考试管理规定》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并指派专人负责考场发卷、监考、收卷工作,组织评卷及在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网上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培训点)举办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班,应经本地建筑业协会审核,并报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批准后实施,并配合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培训考核考试工作。
第十二条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的培训课时不少于60学时。分别为法律法规课不少于12课时,施工管理课不少于18课时,专业课不少于24课时,考核考试6课时。
第十三条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考试为闭卷考试,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试卷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试总时间为6小时。
考试采用A、B卷的形式,A卷为通用必修课内容,B卷为专业课内容。
A卷分为A--1、A--2两份考卷,考试时间3小时,其中A--1卷(建筑施工法规相关内容)考试时间1小时30分钟;A--2卷(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内容)考试时间1小时30分钟。
B卷(专业课内容)考试时间3小时。
第十四条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考试每份考卷满分为100分。三份考卷综合分满180分以上为合格(B卷考分不低于60分;A-1、A-2卷考分各不低于50分)。考试不合格者,准予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的收费标准及办法必须符合当地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名称为:《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证书编号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管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按照《证书管理规定》进行统一制作、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发放《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或办理《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的续期复审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考核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已取得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者;
2、原已取得地级以上市有资格培训机构颁发的《三级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者;
3、原已取得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未考取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在地级以上市有备案者。
建筑施工企业聘任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粤建市〔2010〕26号文件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聘任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如下:
1、具有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证件,或建筑施工企业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聘任文书;
2、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除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近三年内有担任过两个以上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业绩(本人担任项目正、副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作业绩),且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未发生过一般等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
(2)取得国家认定的土木工程类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聘任专业应与本人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
(4)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九条 申请参加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的人员,应向培训机构报名,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申请表》;
2、《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各1份;
3、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4、大一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
5、专业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及复印件各1份;
6、健康证明(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7、近三年工作业绩证明。
第二十条 《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续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续期复审手续,参加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60学时),并经考核合格。复审合格的,证书有效期准予延续三年。
复审延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延续复审申请表》;
2、《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4、健康证明(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5、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6、近三年工作业绩证明。
第二十一条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训合格证书续期复审为不合格:
1、超过退休年龄的;
2、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本岗位的;
3、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5、考核发证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的办证单位为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加盖公章);证书内页上的个人照片位置加盖钢印,钢印字为“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培训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使用的有效条件:
1、证书内页相关内容填写完整;
2、证书相片与持证人身份证照片相符;
3、相片、培训机构、发证单位处印章齐全和正确;
4、证书有效期内。
第二十四条《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考核发证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编审委员会
2、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教学管理规定
3、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管理规定
4、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管理规定
5、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考核教学培训大纲
6、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考核教学考核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