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的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工作办法。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英文名是Intelligent Building Branch of Guangdo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IBB-GDCIA。
第二条 本分会由在广东省辖区内从事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监理、检测、产品研发、产品制造、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从事智能建筑管理等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分支机构,在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管理下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分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政府部门从事行业管理,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本会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双向服务”,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在智能建筑行业中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和推广应用智能建筑科技成果;配合和协助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监理、检测、产品研发、产品制造及用户等建立良好的智能建筑建设、管理、运行、维护体系,努力提高智能建筑工程质量和从业人员素质,进一步推动我省智能建筑产业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在中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本分会的住所:本分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222号越良大厦8楼;网站:www.gdcia.org,会刊:广东建筑业,微信公众号:广东建筑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收集、分析智能建筑专业发展情况,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信息及依据;
(三)组织开展我省智能化工程项目的评审、检测、验收、评估和创优评先等工作;
(四)参与智能建筑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
(五)制定智能建筑行规行约,建立和完善执业自律机制,开展诚信教育,引导会员自律,监督会员单位行为,协调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争议,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组织职业培训,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不断提高智能建筑行业素质;
(七)发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地区间有关智能建筑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相关交流会、展览会及产品推广等活动;
(八)组织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和其他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九)完成建设主管部门和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广东省辖区内从事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监理、检测、产品研发、产品制造、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从事智能建筑管理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认和遵守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办法,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经批准成为本分会会员。
第八条 分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由协会秘书处初审,经省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
(三)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本分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分会会员的权利:
1.享有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分会工作委员会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3.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服务;
4.对本分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办法,执行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本分会决议;
2.维护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4.关心本分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费纳入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财务统一收支和监管。
第十一条 本分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分会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拒绝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本分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分会工作办法的行为,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本分会管理机构为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委任,工作委员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和秘书长一名、常务委员、委员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由协会理事会任免。
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申请分会副会长及以上任职的单位会员原则上是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的理事或以上任职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本分会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五章 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分会财务管理归属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财务部门统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本分会按照《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章程》规定,于每年年底向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报送当年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
第十九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本分会工作办法的修改,由分会工作委员会提出修订意见,经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办法经 2022 年 12 月21日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会员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办法由本分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