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建筑装饰分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分会是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会员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科研、教育、建筑装饰材料生产销售的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分支机构,在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管理下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我省建筑装饰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推动广东省建筑装饰行业可持续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本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在中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本分会的住所:本分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222号越良大厦8楼;网站:www.gdcia.org,会刊:广东建筑业,微信公众号:广东建筑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探讨建筑装饰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方针政策;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反映企业诉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装饰企业面向市场,完善经营机制,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建筑装饰工程质量、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四)开展建筑装饰设计、施工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及从业人员素质;
(五)组织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六)承办政府相关部门、省建筑业协会委托的工作;按照协会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实施建筑装饰业各项创优评优、科技创新、诚信建设等活动。
(七)组织国内外建筑装饰技术与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咨询服务,协助协会编辑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文献、刊物;
(八)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九)组织实施广东省建筑业协会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广东省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科研、教育、建筑装饰材料生产销售的有关单位和企业、社会团体,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经批准成为本分会会员。
第八条 分会会员基本条件:
(一)遵守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办法;
(二)在建筑装饰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第九条 分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等有关资料;
(二)由协会秘书处初审,经省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
(三)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分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分会会员的权利:
1.享有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分会工作委员会工作事项的决议;
3.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服务;
4.对本分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分会会员的义务
1.执行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本分会决议,遵守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和本工作办法;
2.维护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4.关心本分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考察等活动。
第十一条 会费纳入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财务统一收支和监管。按省建筑业协会章程规定及本分会任职情况缴纳,不重复收费。
第十二条 分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拒绝参加本分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本分会管理机构为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委任,工作委员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和秘书长一名、常务委员、委员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由协会理事会任免。
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申请分会副会长及以上任职的单位会员原则上是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的理事或以上任职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分会会员大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五章 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分会财务管理归属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财务部门统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本分会按照《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章程》规定,于每年年底向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报送当年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
第十九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由协会秘书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本分会工作办法的修改,由分会工作委员会提出修订意见,经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办法经2022年12月21日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建筑装饰分会会员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办法由本分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