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我省建筑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本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的原则。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广东省民间组织总会网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五条 秘书处是本会信息披露事务的组织和协调部门。
第六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签发(或授权签发)。
第七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八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九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同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十一条 本会在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应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告知应参会的会员或理事成员。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要建立专卷进行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