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粤建市〔2012〕46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2〕4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12〕4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现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在推广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