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我厅制定了《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由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省外进粤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驻粤机构负责人或企业指定的分管质量安全管理的部门以上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gdcic.net)的“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中的“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联络员管理子系统”,如实填报《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表》),打印《信息登记表》盖章后,连同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并快递至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108号奥园大厦11楼,邮政编码:510627,传真:38686935,电话:38686931)进行登记建档。
联络员如有变化,企业应重新进入联络员管理子系统填报《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打印《变更登记表》盖章后,在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快递至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予以变更。
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承建工程的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按照上述要求填报联络员信息。
第四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收集、整理、传递我省相关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企业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工作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状况;
(三)督促本企业做好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快报、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突发事件等情况上报工作。对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本企业所承建工程发生的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和停工整改通知,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四)参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联络员工作会议;向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质量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以及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五)提出改进广东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召开联络员会议。会议分为年度会议、不定期会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年度会议的内容为:分析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形势,总结年度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要事项。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为:通报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研究遏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要工作。临时会议由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同志、以及事故企业联络员参加,必要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邀请部分企业联络员参加。
(二)联络员会议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各联络员。
(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请假,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一)联络员每半年应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本企业近半年在粤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情况分析报告,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本企业近期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主要工作情况、在粤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基本情况、企业新制订的与质量安全相关的工作措施、企业面临的质量安全管理主要问题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通过文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
(三)联络员所在企业应为联络员的信息报送工作创造条件。
第七条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本工作制度,通过“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查阅联络员的相关信息,充分发挥联络员的作用,加强与省外企业的工作情况沟通,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
第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2.《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