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法[2015]41号
部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做好行政案件应诉工作,经研究,决定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应诉专用章”印章。该专用章在行政应诉活动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章具有同等效力,授权法规司管理。法规司要严格用印制度,加强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应诉专用章”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
附件:印模(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9月7日
建办法[2015]41号
部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做好行政案件应诉工作,经研究,决定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应诉专用章”印章。该专用章在行政应诉活动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章具有同等效力,授权法规司管理。法规司要严格用印制度,加强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应诉专用章”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
附件:印模(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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