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法〔2013〕54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水务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细化了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13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细化了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有关意见如下:
一、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筑业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质量检测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或通报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和通报信息。通报信息以行政机关正式发文为准。
二、对《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所列的不良行为,明确了各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具体公布期限(详见附件)。
未列入《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期限,参考执行。
三、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通报的机关申请修正,经核查,不良行为信息确实有误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通报的机关应予以修正,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新发布或撤销。
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布本辖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和制定诚信体系管理制度时,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本意见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
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
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
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
5..监理单位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
6.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
7.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
8.检测机构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
9.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
10.注册建筑师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
1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
12.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
13.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