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市〔2013〕30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9日
附件: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建市〔2013〕30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9日
附件: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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