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建筑装饰分会是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本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会员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科研、教育、建筑装饰材料生产销售的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分支机构,在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管理下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我省建筑装饰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推动广东省建筑装饰行业可持续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探讨建筑装饰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方针政策;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反映企业诉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装饰企业面向市场,完善经营机制,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建筑装饰工程质量、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四)开展建筑装饰设计、施工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及从业人员素质;
(五)组织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六)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并遵照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实施建筑装饰业各项创优评优活动,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优秀企业、优秀个人;
(七)组织国内外建筑装饰技术与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咨询服务,协助协会编辑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文献、刊物;
(八)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九)组织实施广东省建筑业协会部署的其他工作。
二、分会会员
第五条 凡在广东省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科研、教育、建筑装饰材料生产销售的有关单位和企业、社会团体,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经批准成为本分会会员。
第六条 分会会员基本条件:
(一)遵守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办法;
(二)在建筑装饰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第七条 分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等有关资料;
(二)经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理事会批准;
(三)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 分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分会会员的权利:
1.享有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分会工作委员会工作事项的决议;
3.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服务;
4.对本分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分会会员的义务
1.执行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本分会决议,遵守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和本工作办法;
2.维护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4.依照协会章程规定和本分会担任职务层次拟定的标准按时交纳会费;
5.关心本分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考察等活动。
第九条 会费纳入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财务统一收支和监管。
第十条 分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拒绝参加本分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本分会的管理机构为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委任,工作委员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和秘书长一名,常务委员、委员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由协会理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 分会会员大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分会财务管理归属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财务部门统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 本分会按照《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章程》规定,于每年年底向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报送当年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由协会秘书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本分会工作办法的修改,由分会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批准。
第十七条 本工作办法由本分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